發布時間: 06-29 2021 | 次瀏覽
一、簡介
2020年12月21日,歐盟發布官方公告,決定對原產自中國的鋼鐵制緊固件再次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申請由歐洲工業緊固件協會(European Industrial Fasteners Institute)于2020年11月6日發起。
2021年6月17日,歐委會于官方公報上發布公告稱,決定根據歐盟《基本條例》第14(5)條對原產于中國的鋼鐵制緊固件產品實施進口登記。該條規定,歐委會可依申請或依職權指示海關采取適當措施對進口產品實施登記,以便從登記之日起對進口產品追溯征稅。
本次進口登記的產品(涉案產品)包括:某些鋼鐵制緊固件(不銹鋼除外),即:木螺釘(方頭螺釘除外)、自攻螺釘、其它帶頭螺釘和螺栓(無論是否帶螺母或墊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鐵路軌道建筑材料的螺釘和螺栓)及墊圈。
本次進口登記系根據歐盟緊固件工業協會(申訴方)的申請作出。
申訴方稱:
(1)在本案調查期(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后的一段期間,涉案產品的進口量激增,并可能會嚴重削弱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救濟效果;
(2)考慮到涉案產品的傾銷歷史,進口商知道或應當知道中國出口商實施傾銷。
二、法律分析及各方評議
歐委會根據《基本條例》第10(4)條對(1)進口商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出口商實施傾銷并且傾銷對歐盟產業將造成損害,(2)涉案進口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激增,以及(3)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救濟效果是否可能被嚴重削弱這三個法律要件做出分析如下。
(一) 進口商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出口商實施傾銷并且傾銷對歐盟產業將造成損害
歐委會稱:
(1)其掌握充分證據證明從中國進口的涉案產品存在傾銷行為;
(2)申訴方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歐盟產業遭受損害,多項關鍵經濟指標呈下降趨勢;
(3)進口商在公開案卷系統中可以查閱到關于存在傾銷和損害的證據。因此,歐委會稱進口商知道或應當知道出口商實施傾銷并且傾銷對歐盟產業將造成損害。
歐洲緊固件分銷商協會(EFDA)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CCCME)提交評論稱:
(1)沒有證據表明進口商知道申訴方準備申訴或者調查將要啟動,因此沒有證據表明進口商知道傾銷行為正在發生;
(2)所謂的傾銷歷史并不存在,因為 2009 年的歐盟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最終被 WTO 上訴機構裁定違反了 WTO《反傾銷協議》。
歐委會認為:
(1)立案公告公布后,進口商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商存在傾銷;
(2)由于《基本條例》第 10(4)(c)中關于進口商知情與否的要件已經滿足,無需再對傾銷歷史問題進行分析。
(二) 涉案進口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激增
根據 Surveillance 2 database的數據,歐委會稱在2021年1至4月,涉案產品的月平均進口量與調查期和去年同期相比分別增加了32%和43%。
CCCME提交評論稱:
(1)2019年至調查期間涉案產品的進口量并未增長;
(2)即使2019年至2020年進口量增長,這一增長并不顯著,尤其考慮到同期間中國和第三國產品的總進口量呈下降趨勢;
(3)申訴方提交的進口登記申請中的數據不具代表性,因為其中包括在調查期前已經下單和發貨的產品;
(4)由于歐盟產業自身也進口緊固件產品,因此歐盟產業自身進口也是造成涉案產品進口量增長的部分原因。
歐委會回復稱:
(1)在評估進口量是否增長時,應以立案后的期間(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為參考,因為只有從此時開始,進口商才知道或應當知道傾銷行為;
(2)關于歐盟產業進口緊固件的情況,歐委會稱這一情況與《基本條例》第10(4)(d)條規定的要件無關。
(三) 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救濟效果是否可能被嚴重削弱
歐委會稱:
(1)存在足夠證據表明在調查開始后,涉案產品的進口量在短期內激增;
(2)雖然上表數據表明,在2021年1至4月中國涉案產品的進口價格與調查期和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了6.0%和7.3%,但是在考慮到2020年下半年涉案產品的主要原材料(熱軋鋼卷)價格和海運費的上漲情況后,可以看出涉案產品價格仍然被嚴重壓低。因此,這證明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救濟效果可能被嚴重削弱。
CCCME 提交評論稱:
(1)其對歐盟產業是否遭受實質損害且損害是否可歸咎于中國進口產品表示質疑,因為申訴書中并未提交相關證據;
(2)涉案產品進口量的增加不會嚴重削弱反傾銷稅的救濟效果,因為歐盟產業生產的主要是特殊緊固件,而從中國進口的主要為標準緊固件,二者不存在競爭關系。
歐委會認為:
(1)申訴書中提供了充分的初步證據表明歐盟產業因為中國的涉案進口產品而遭受了實質損害;
(2)沒有證據表明中國進口產品與歐盟產業生產的產品不存在競爭關系,這與申訴書中提供的證據相矛盾。
此外,各利害關系方還就進口登記證據的標準,歐盟利益,辯護權的正當行使和進口登記預披露等問題提交評論意見。歐委會分別以進口登記的證據具有可靠性,該問題并非此階段應考慮之事項,利害關系方辯護權的行使得到充分保障和《基本條例》并未對進口登記預披露問題作出規定為由作出回復。
三、結論
綜上,歐委會認定《基本條例》第 10(4)條中關于進口登記的法律要件得到滿足,決定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對進口自中國的涉案產品實施進口登記,為期 9 個月。利害關系方有權自公告發布之日 21 天內提交評論意見或申請舉行聽證會。